北京科技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及离任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05】23号)

校发【2005】2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提高处级干部的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学院以及独立核算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经济管理工作的处级行政负责人、以及重要的基层经济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经组织部门提请对有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包括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未经审计的,原则上不得办理调离或任免手续。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运用审计手段,对其任职期内的业绩和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并为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六条 对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2.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3.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业绩;

4.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其他遗留与纠纷问题;

5.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6.组织部门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在被审计人员本届任职期满或离开现岗位前,由组织部门向审计部门下达提请审计通知,并同时通知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审计部门在接到组织部门提请审计的通知后,应向被审计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组成审计组,认真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九条 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通知要求,准备好以下资料:

1.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述职报告;

2.债权、债务等的清理工作;

3.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4.任期内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5.内部财经管理制度,经济合同或协议,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等;

6.经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7.重大经济合同、协议;

8.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听取被审计人有关述职报告的说明,审查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审计实施后,审计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意见。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1.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2.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基本情况;

3.真实反映被审计人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存在的问题

以及应负的责任;

4.对被审计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及提出有关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干部管理部门应将审计室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审计结果不影响干部离任的,离任干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离任手续;审计结果影响到干部退休离任的,由审计室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室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被审计人违纪违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和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