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发【2009】3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和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小组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主管纪监审、主管干部、主管财务的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成部门为审计室、纪委、监察室、党委组织部、财务处。联席会议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室。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促进学校有关部门内控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提出开展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
2.审定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安排。
3.交流和通报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4.研究解决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涉及的特殊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四条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审计委托书制定审计方案。
2.实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3.将审计结果报告给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示。
4.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意见后,提交委托部门。
5.向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汇报审计结果。
第五条 纪委、监察的主要职责
1.受理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
2.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
3.对阻挠、拒绝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经联席会议小组讨论,提请校领导审批后向审计室送达审计委托书。
2.介绍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审计结果归入考察材料,存入干部档案。
4.协调解决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提供学校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财务法规、制度及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2.协助配合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确定联系人负责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及会计核算资料(含纸质及电子文档资料等),对日常会计核算中发现的被审计对象在经费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反映。
第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起草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管理办法。
2.提供国内经济责任审计动态,传达教育内审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精神。
3.负责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通报。
第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由审计室、组织部商议提出,报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小组。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互通情况、统一审议、统一认识,共同做好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于2009年10月10日经十届党委第38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